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561号
被告人王永道,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08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因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15年1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冀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道、冀某甲、高某某、陈某某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至2018年8月10日,田某某(已判决)、冀某乙(另案处理)伙同冀某丙、侯某甲、郑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非法牟利,在上海杨浦区军工路森林公园附近虬江码头小树林、上海市杨浦区江湾机场闲置空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扬市场附近公墓旁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潘泾路月罗公路附近废弃厂房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外环线绿化带内开设二八杠赌场,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永道、冀某甲、高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6月底分别入伙该二八杠赌场并参与坐庄、分成直至2018年8月10日赌场结束。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永道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6日,被告人冀某甲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江苏省淮安市被抓获;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人田某某、任某某、李某某、侯某乙、杨某某、胡某某、郑某某、侯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中旬至2018年8月10日,田某某伙同冀某乙等人在上海杨浦区军工路森林公园附近虬江码头小树林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外环线绿化带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6月底,被告人王永道、高某某、冀某甲、陈某某入伙该二八杠赌场并参与坐庄、分成直至2018年8月10日赌场结束的事实。
2.证人朱某甲、徐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曾某某、沈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上述赌客均多次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外环线绿化带内二八杠赌场赌博,该赌场在杨浦、宝山等地也开设过,从2018年4月底开始,一直到8月上旬结束,该赌场有窑车接送赌客,赌场人多时有百余人参赌,少也有三、四十人参与二八杠赌博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同案人冀某丙、李某某等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的事实。
4.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同案人杨某某、李某某及部分赌客辨认了赌场开设地点的事实。
5.公安机关拍摄的微信群截图照片证实,同案人任某某在梦想坚持着同行的群内发布赌场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与李某某、侯某乙、杨某某等工作人员关于二八杠赌场的聊天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的朱某甲张某乙、曾某某等十余名赌客分别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永道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其系累犯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四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永道、冀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二名被告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永道、冀某甲对犯罪事实有辩解,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道、冀某甲、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道、冀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永道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弋炜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永道、冀某甲、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册,《量刑建议书》二式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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