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5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鄢陵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房产工作,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街**号**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住云南省永胜县**镇**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4月12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6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30日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9月9日、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乙(另案处理)于2016年以来,在担任重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逐渐形成并完善了通过开展销会进行虚假宣传,向老年人高价销售**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的地龙蛋白平卧菊三七片、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压糖片)、钙镁片、燕窝蜜炼枇杷膏等产品,从中谋取暴利的诈骗模式,并通过其“弟子”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合作伙伴”到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召开展销会、答谢会,骗取老年人的财物。通过言语和行动暗示,使参会的老年人确信购买**公司的保健品会全额返款并获赠金项链、玉手镯等珠宝首饰,并因此高价购买**公司的地龙蛋白平卧菊三七片、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等产品,黄某乙及其下属同时还以黑社会已到会场外面将会殴打闹事者等对参会老年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强制,让高价购买上述保健品的老年人在领取仅装有所谓金项链、玉手镯及500元现金的大红包后快速离场。在高价销售保健品结束后,黄某乙及其下属工作人员则迅速撤离。
黄某丙(另案处理)经与黄某乙事先合谋,于2018年6月以来,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并由王某某纠集其他团队成员被告人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在江阴市**街道**大酒店、江苏省常州市**镇**大酒店、江阴市**镇**宾馆、江阴**镇**饭店及**歌舞厅,采用上述模式吸引老年人参会,并通过虚假宣传使参会老年人产生购买**公司产品会全额返款并获赠珠宝首饰的错误认识,诱骗参会老年人高价购买**公司产品。黄某乙指使其“弟子”杨某某作为黄某乙的全权代表,负责与被告人王某某协调会场事宜,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他团队成员被告人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培训会场流程及注意事项。被告人王某某通过PPT的学习和与黄某乙的交流,掌握了上述模式前棚的会场主持能力,并在黄某丙脱离团队期间,负责帮助黄某丙掌管团队经费、与杨某某协调会场事宜和分配团队成员工作分工。
黄某丙及其团队成员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在江阴市**街道**大酒店、江苏省**镇**大酒店以上述方式开展销会未成功获利后,由黄某乙授意,与包某某、沈某甲和其团队成员黄某丁、秦某某、史某某、李某乙、董某某、曲某某、姜某某(上述9人均由丹阳市公安局处理)于2018年7月2日至28日江阴市**镇**宾馆合作举办“**老客二周年庆典答谢会”,双方团队成员在**社区向老年人发放传单宣传参会赠送鸡蛋,诱骗数百名老年人至正北宾馆一楼大厅参加会场。期间,由杨某某对包某某、沈某甲团队、黄某丙、王某某团队人员进行培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会场主持,被告人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负责布置会场、维持现场秩序、发放礼品、兑换奖品等工作,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兼带会场外接待老人工作,被告人刘某某单独负责接待公安询问工作、被告人兰某某单独负责播放音乐视频工作。2018年7月22日至26日为“前棚”阶段,现场通过赠送鸡蛋、枇杷膏、以老年人携带的百元现金尾号抽奖设置奖项及为带满一定金额现金的老年人发放鼓励奖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携带大量现金到现场参加活动,并通过虚假宣传为黄某乙出场造势。2018年7月27日至28日为“后棚”阶段,黄某乙出面虚假宣传**公司的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为可以治疗多种疾病的高档保健品,并采用出售4盒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同时赠送黄金项链再全额返还现金、讲述在外地销售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返还老人现金的故事等手段,使参会老人认为购买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会全额返还现金并获赠礼品,以一套三盒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销售**公司的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实际仅返还500元现金及金项链1条(经鉴定为18K金,价值人民币700余元)、玉手镯1个(经鉴定为大理石覆膜),同时以“小舅子”带领黑社会人员在会场外将会殴打闹事人员相威胁,骗得88名老年被害人合计人民币583300元。
黄某丙及其团队成员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8月初在江阴**镇**饭店及**歌舞厅以上述方式开展销会未成功获利后解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至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1月8日至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至四川省资阳市清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赃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均退赃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项链、手镯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包某某、沈某甲、王某某、沈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夏某某、倪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
6.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针对老年人多次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王某某、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贾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梦醒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鄢陵县**镇**村**组;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街**号**栋**单元;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永胜县**镇**庄;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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