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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倪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甲,女,系被告人王某某之妻,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区北**村**组**号)。被告人倪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倪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倪某乙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在帮助倪某甲叔叔倪某乙办理购房贷款的过程中,得知倪某乙的微信(微信号wxid_qjwwlei0******)绑定了银行卡,后被告人倪某甲又获知倪某乙的微信转账密码。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7日间,经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倪某甲编造要玩手机等理由骗得倪某乙的手机后,登录倪某乙的上述微信,使用其先前获知的倪某乙微信转账密码,冒用倪某乙的名义,通过微信转帐20余次的方式,将被害人倪某乙与该微信绑定的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665738003******)内人民币余额转帐至被告人倪某甲微信内,合计骗得人民币18000余元,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共同挥霍。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倪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秀喜

检察官助理: 李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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