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1********,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有限公司**,户籍在**镇**村**号,住**镇**村**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有限公司**,户籍在**镇**村**号,住**镇**号**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L****6重型自卸货车,至上海**有限公司**期**区**号门洞倾卸垃圾,在倒车入洞口时,因疏于观察,其车后尾部撞击到正在洞口作业的被害人吴某某,在吴某某倒地欲爬行离开时,该车右后轮压到吴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未有察觉。在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离开后,被告人倪某某驾驶牌号为L****0重型自卸货车在**号门洞倒车进洞口时,未按规定察看倒车影像,故未发现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吴某某,其车右后轮辗轧在被害人吴某某身上,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被害人吴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遭钝性物体(车辆)挤压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倪某某当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某闻讯回案发现场查看监控视频后,与被告人倪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调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吴某某家属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1,122,390元,并对二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在平台洞口做保洁的吴某某横躺在车牌号L****0的汽车后边轮胎下面,让驾驶员报警及通知120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实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处扣押得牌号为L****6、L****0重型自卸货车,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证实202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从**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光盘片,视频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二人分别驾驶重型货车倒车时撞击、辗轧被害人吴某某的相关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被害人吴某某被L****0大货车撞倒致死的具体地理位置情况。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可以排除悬挂L****6号牌、L****0号牌红岩重型自卸货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系遭钝性物体(车辆)挤压致胸、腹部损伤死亡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结婚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9.意外身亡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吴某某家属出具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家属已获得大部分赔偿款,并对二名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的到案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翠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40209****)、被告人倪某某(联系电话1582113****)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1张(附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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