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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候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2002年3月5日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2年5月9日因诈骗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20年6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54********,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东路怡苑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候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文盲,认为自己考不上汽车驾驶证,2019年6月左右,王某某发现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大街百货楼十字路口墙上贴有办理假驾驶证广告,王某某与广告上办理假驾驶证的犯罪嫌疑人候某某的电话号码联系,让候某某为自己办理假驾驶证,候某某让王某某去到义马市东工地朝阳路中段自己的“候某某摄影部”照相馆门口,让王某某出资300元,提供王某某个人的照片,候某某通过客车联系洛阳制假人员(身份不明)以200元的价格为王某某制作了姓名为赵某某,身份证号为:xxxx,贴王某某照片的C1型假驾驶证一份交给王某某使用,候某某除去费用外渔利80元。2020年6月25日,王某某在使用该假驾驶证中,被渑池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王某某伪造、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怡苑小区********;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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