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余某某等盗窃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9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乡**村委**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花园**栋**单元**号。2016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村委**村**号。2018年12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村委**村**号**室。200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6年12月3日被裁定释放;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8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四人共谋后,至陆某某芳华镇卫生院内盗走张某某停放于业务楼下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之后四人于当日将该摩托车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11元。该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人像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6.接受、调取证据及发还清单;7.鉴定意见;8.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予分主从;被告人孙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此外,三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检察官助理:王彬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