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635号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4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经朋友邓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告知王某甲办理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银行贷款1000万元进行背债(即拖欠不还),并承诺贷款成功后给王某甲200万元报酬,余某某作为介绍人,也可以获得一定收益。于是,王某甲办理了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2879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966900********)、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003600********)和银行U盾、新的手机卡交给余某某,并告知交易密码,余某某再寄给一名叫“刘某甲”(另案处理)的男子。
经查,14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约223876元进入王某甲提供给诈骗团伙的银行卡中。根据王某甲银行流水统计,有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转入共计1215234.92元。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的李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分两次向王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28796********)共转账了7998元。
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立案的张某甲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16日分两次向王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28796********)共转账了19998元。
盘州市公安局立案的杨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共转账了10000元。
中山市公安局立案的周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共转账了9000元。
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立案的林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账号(卡号:62179031000********)转帐50000元。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立案的赵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共转账2000元。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立案的王某乙被诈骗案中,被害人王某乙于2020年3月2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共转账了共计20000元。
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立案的王某丙被诈骗案中,被害人王某丙于2019年2月21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共转账6600元)。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的黄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共转账了9900元。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的董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董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9031000********)共转账8780元。
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立案的刘某乙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刘某乙案于2019年1月4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66900********)转账24100元。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立案的张某乙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张某乙案于2019年2月23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66900********)转账36000元。
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立案的张某丙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张某丙案于2019年11月16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66900********)转账9800元。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立案的郑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向王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66900********)转账9700元)。
王某甲、余某某已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甲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伟强
检察官助理 严笑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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