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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何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决,于2018年9月7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2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三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自2020年4月2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次月9日退回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9日起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三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经营的南通**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女工薛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7月,该交通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为防止薛某某家属起诉索赔工伤,与被告人何某某签订虚假的财产转让协议书,并指使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转账,制造虚假转让明细以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2017年8月8日如东仲裁委裁决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薛某某亲属丧葬、工亡补助金共计567876元以及抚恤金34484元等费用。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支付上述费用。该院于2017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被告人王某某上诉,南通市中院于2018年6月1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薛某某家属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并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其虚假转让安远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帮助王某某隐瞒上述虚假转让财产的事实,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后被告人王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决,于2018年9月7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三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转移、隐瞒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帮助转移、隐瞒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7月1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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