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何某某驾车至天台县白鹤镇望鹤楼村附近高铁大桥工地上,利用剪刀将铺设在高铁大桥路基上的300余米铜制贯通地线剪断盗走,后将铜线卖至始丰街道农批市场废品收购站杨某某处,得赃款 4300元人民币。经天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贯通地线价值人民币27939元。
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系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过车记录信息、户籍资料;3.证人杨某某、吴某某证言,归案经过;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提取、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燕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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