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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何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5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结伙通过互联网向平阳等地用户销售针对“绝地求生”游戏的外挂“星空”(应用程序“PUBG_7.8”)的使用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201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4615元。2020年3月初,平阳用户雷某某在家中通过互联网从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处购买上述外挂程序的使用权并使用。经鉴定,上述外挂软件存在对“绝地求生”游戏内存数据实施未授权的获取、修改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于2020年5月21日规劝被告人何某某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局白塔街道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 R11”牌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QQ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拍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

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服务器镜像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规劝同案人员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颜惺惺

检察官助理  黄彬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OPPO R11”牌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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