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9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路**栋**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镇**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芜湖市鸠某某沈巷镇五显社区邵村、杨戴村、岗童村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让参赌人员张某甲、张某乙、邵某某、毕某某、王某甲、姚某某、圣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让王某乙(另作处理)为赌场站岗。每次进行赌博活动时,何某某事先提供两包中华香烟向庄家抽头400元,其中100元由何某某付赌场场地费,100元由何某某付给站岗人员,剩下200元归何某某。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二万余元,除去站岗人员工资和每场场地费100元等费用外,何某某个人获利一万余元。
2019年4月22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抓获涉案参赌等违法人员。
被告人何某某2019年10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案件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赌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强制措施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2020年8月25日芜鸠公函【2020】126号撤回起诉的函、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王某乙、裴某某、季某某、姚某某、张某甲、毕某某、王某甲、圣某某、张某乙、邵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
5.芜湖市公安局沈巷派出所2019年4月22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区多个村庄轮流开设赌场,让参赌人员赌博,抽头渔利两万余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王传猛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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