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号,捕前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装饰装修公司业务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号,捕前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号,捕前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三人为索要高利贷将被害人侯某甲从固安县**KTV南侧150米路西的小区门口强行带至霸州市**村的鱼塘,三人对侯某甲进行辱骂、威胁,王某某使用绳子将侯某甲捆绑并踹进鱼塘,非法限制侯某甲人身自由2小时。
2、2017年11月19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 何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在霸州市**村开车强行将被害人李某甲带至霸州**村鱼塘,采取威胁、恐吓手段逼迫李某甲还钱。后带李某甲回家并将李某甲及其妻子王某乙强行带至霸州**宾馆拘禁,分别限制李某甲、王某乙人身自由43小时和42小时。2017年11月21日14时27分,李某甲夫妇退房后转至**网吧躲避2天,后被王某某安排人员将二人送回家中。
3、2018年2月8日、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为索要高利贷两次将被害人解某甲从家中强行带至霸州市**宾馆拘禁,期间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限制其离开,分别限制解某甲人身自由6小时、24小时。
4、201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到侯某乙家中索要高利贷,因侯某乙未在家中,向其母亲王某丙要账未果,何某某强行将侯某乙的三箱中国泸州红花瓷白酒和五箱安徽亳州贡酒蓝花瓷白酒搬走。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花瓷白酒及蓝花瓷白酒市场批发价格为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整(Y1384. 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国内旅客住宿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吴某某、解某乙、解某丙、李某乙、蔡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侯某甲、解某甲、李某甲、王某乙、侯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固安县价格认定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强拿硬要、任意占有他人财物,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何某某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对非法拘禁侯某某案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凤德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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