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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但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1********,苗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某某某合伙在长顺县长寨街道凯维小区开设一家名为“啡尝不可”的休闲吧,并在休闲吧内设置麻将包间,以抽取渔利为目的邀约多人到该休闲吧打50元或100元一个鸡的贵阳捉鸡麻将,并按照时段和人头抽取50元或100元的渔利,后将抽取渔利款项和赌客在休闲吧另外的消费一并交给公开觅或者陈孝梅记录在粉红色记录本上,按月结算分成,至2019年3月,共抽取渔利七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粉红色笔记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王某某、某某某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陈孝梅对记录本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忠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粉红色笔记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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