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蒙阴县**,个体。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15年1月7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伊某某(曾用名伊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蒙阴县**,个体。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蒙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23时许,季某某、孙某某等人在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遂报警称其家中被砸,蒙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卢某某带领协警前往王某某住处调查处理。后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系报假警,且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多次对民警及协警言语辱骂、威胁并推搡,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威胁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系如实供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伊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忠
2020年1月22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蒙阴县看守所,被告人伊某某(1875492****)取保候审于家中。
侦查卷2册及光盘。
换押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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