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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任某某等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村**号,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街**号**号,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楼**村**楼村**号,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2000********,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楼村**号,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5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先后加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没有任何实质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传销人员花3800元取得参与资格后,最多可以再购买21份虚拟产品,除第一份为3800元之外其他每份产品3300元,合计69800元。该组织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总管和大总管等级别,按传销人员购买份额以及发展下线多少实行五级三阶制晋升级别。该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在“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内宋某某(另案处理)团队担任管理职务的过程中,先后组织、领导杨某某、白某某等40余人参与了该传销组织。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该组织,2019年3月成为宋某某团队的大总管,主要负责管理其所在团队所有事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2月在团队内担任能力总管,负责组织传销人员的学习交流培训;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5月在团队内担任正配总管,其主要负责为新加入的成员讲课洗脑。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2月在团队内担任副配总管,主要负责给传销成员做洗脑思想工作。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5月在团队内担任自律总管,其主要负责团队纪律管理。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5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团队内担任经晨总管,负责传销人员的学习交流,经管晨会。被告人张某乙2018年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9月在团队内担任申购配合,其主要负责为团队新人写申购单。

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七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传销人员结构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七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雨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67738****、1566602****)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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