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林树华,曾用名林家伟、林二,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141967********,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已被注销,现租住在东营市**区**村,在劳务市场打工。2006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2019年05月04日因侮辱他人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病未执行),2007年2月7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9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属于本案事实,已执行),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住本村。2005年 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东营市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5日向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投案自首,同年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本村,捕前暂住东营市**区**村,在劳务市场打工。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公共机关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树华、付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权利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将王某某、付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合并审查,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9月24日13时许,李某某(男,50岁,现住**街道**村)步行在东营区西四路辛店中学对面站牌处南侧与骑电动车的冯某某(女,33岁,系林树华同居妻子)发生交通碰撞后,被告人林树华、付某某、王某某赶到碰撞地点,三人将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危险驾驶罪
2017年4月18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东营区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路立新村时,与行驶至此处的尚某某驾驶的鲁E*****号出租车相撞,致乘坐王某某三轮摩托车的牛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在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录像资料、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树华、付某某、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树华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树华、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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