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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在其经营的丰城市**街道**KTV***包厢,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鄢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不起诉)、谭某某、熊某某、游某某、曲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鄢某某、周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迎霞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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