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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吉林省德惠市**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街**局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路**号**城**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将其在赌博网站的下级账号传播给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大某某”等人,并在德惠市**路**房产内设置用于赌博的电脑,招揽于某乙、丛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接受于某乙投注人民币43000元、接受丛某某投注人民币6000元,获利49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于某甲共谋经营赌博网盘,由被告人于某甲提供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及密码,被告人王某某在德惠市**路**号**城**单元**室设置用于赌博的电脑,招揽于某乙等人参与赌博,共计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20万元,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于某乙、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于某甲与王某某、于某乙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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