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林市高新区**号楼**单元**。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林市佳县**镇**村**号。2007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2曰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因被害人高某甲、马某某欠王某甲三十多万元油款,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来到佳县**镇街上**超市向高某甲索要油款未果,后王某甲殴打、辱骂高某甲并扬言给不了钱将往死打高某甲,并要扣高某甲的铲车,随后被人拉开。第二天,王某甲纠集乔某某、刘某甲、张某甲(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甲(在逃)等人从榆林出发来到佳县**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附近找到高某甲要钱未果后找到马某某,王某甲等人驾车将马某某的车挡住,强行将马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对马某某拳打脚踢,将马某某打伤,经陕西省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口腔、腰部、右手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9日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6年4至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李某乙(已起诉)、高某乙(在逃)、李某丙等社会闲散人员与子洲至榆林部分班车老板高某丙、王某乙等人商量以一辆班车一个月一千元人民币雇佣刘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高某乙等人帮助班车老板“照看”普户车拉客、帮助班车揽客,并签订雇佣合同,李某丙又从榆林叫的刘某乙(已起诉)、冯某某(另处)、刘某乙(已起诉)帮忙。期间刘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高某乙等人采取暴力手段不让普户车司机张某乙载客。刘某甲等人帮助班车揽客照看普户车载客时间长达一月之余,严重扰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帮助班车揽客“照看”普户车载客时间长达一月之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又伙同别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乔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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