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2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路**厂,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区**栋**单元**室。2000年7月26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罚款四百元;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罚款;2020年7月1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6日20时,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万某某贩卖了2个麻古和一点冰毒(0.2克左右),后被告人万某某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
2、2018年6月27日16时许,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万某某贩卖了1个麻古和一点冰毒(0.2克左右)。
2020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一次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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