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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万某某盗伐林木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桦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桦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身份证号码2309041958********,汉族,无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林场**林班。2013年12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双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以下称桦南林业局)红霞林场属于国有林区。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末,被告人王某某为加工锯末挣钱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红霞林场施业区8林班19小班阔叶天然树林内(公里网坐标0697079、5093978)和(公里网坐标0697082、9094019),用自家手锯和电锯盗伐天然野生活立木220株,根径6至54厘米,伐根高7至44厘米,立木蓄积66.0004立方米,出材49.7739立方米,其中柞树206株,立木蓄积总计60.764立方米,出材量45.6945立方米,黑桦树14株,立木蓄积总计5.2364立方米,出材量4.0794立方米,被盗伐林木均被遗弃在现场。经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被盗伐林木220株价值人民币78006.27元;经认证,其盗伐的上述220株树木恢复成本合计人民币748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电锯;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说明、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报告、每木野帐、生产经营局关于林木恢复成本认证意见;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

3.证人万某某、韦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万某某辨认笔录等;

6. 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利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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