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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丁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幢**室。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9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路**宿舍楼**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庄队**号。被告人植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8月18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钱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9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吕某某、朱某某、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王飞翔、刘祖贵、值班律师薛才玮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共谋合伙开设赌场,商定获利五五分成。同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在被告人植某某租住的位于天长市**路**栋**室,设置赌博场所10余场,组织人员使用麻将“果子”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各分得抽头资金6000元,被告人植某某分得抽头资金6000元。

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在被告人吕某某租住的位于天长市**小区**栋**室、天长市**路张某某租住124号门面房、天长市**镇**村**队**号纪某某的住所等地,设置赌博场所20余场,组织人员使用麻将“果子”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数额的5%抽头渔利。其间,在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在赌场抽头资金、在赌场周边望风看场、通风报信;被告人詹某某、钱某甲、朱某某在赌场周边望风看场、通风报信。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各分得抽头资金45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分得抽头资金10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分得抽头资金34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抽头资金2400元;被告人钱某甲分得抽头资金12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抽头资金990元;被告人詹某某分得抽头资金800元。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共谋合伙开设赌场,明确各自的分工,获利按商定比例进行分成;此后,在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的住所、天长市**镇**社区**组**号杨某某的住所设置赌博场所4场,组织人员使用麻将“果子”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数额的5%抽头渔利。其间,在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朱某某、万某某、詹某某、吴某某在赌场周边望风看场、通风报信。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各分得抽头资金2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抽头资金1700元;被告人万某某分得抽头资金9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抽头资金300元;被告人詹某某分得抽头资金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吕某某、朱某某、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钱某甲均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退赃7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退赃3090元;被告人植某某退赃6000元;被告人万某某退赃4900元;被告人吴某某退赃2700元;被告人詹某某退赃1000元;被告人钱某甲退赃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钱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吕某某、朱某某、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吕某某、朱某某、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某、朱某某、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钱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吕某某、朱某某、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吕某某、朱某某、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詹某某、钱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理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甲、詹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宿舍楼**栋**室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被告人植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候审;被告人钱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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