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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祥云县**路**店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浦某某、王某某沿**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9mg/100ml。

另查明,王某某持有A2D类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艳

检察官助理:杨丽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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