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王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2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8日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孙某甲系夫妻。因生活中经常吵嘴,王某对孙某甲怀恨在心。2018年6月2日早晨,王某趁孙某甲尚未起床之机用木棒击打孙某甲头部数次,致孙某甲死亡,后用折叠刀割开孙某甲腹部,割掉腹内脏器,然后将尸体和脏器分别掩埋。经鉴定,孙某甲系生前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精神病鉴定,被告人王某系分离型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某于2018年6月4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木棒等;2、书证:话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证确认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孙某乙、王某某、孙某丙、李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和精神疾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涛
检 察 员: 李丰念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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