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学院**,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公安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校**张某谈恋爱,并在校外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导致王某甲怀孕。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陕西国防工业技术职业学院1号女生公寓楼5楼西边蹲便式厕所西北角便池生下一男婴。因害怕男婴啼哭,被告人王某甲便将手中的卫生纸塞进男婴口中,并放水冲洗便池,之后,被告人回到宿舍休息。同楼层**发现厕所内血迹遂向该校值班老师报告,该校值班领导周养利到达现场后发现厕所便池内水中漂浮的男婴,便拨打了“120”,并根据楼道的血迹找到被告人王某甲。鄠邑区济仁医院“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经确认男婴已死亡。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治疗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博洋
检察官助理:王雪涛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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