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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县**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由泗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同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31岁)系同胞姐妹。2020年6月30日晚8时许,王某在济南市天桥区**宿舍**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与其姐姐赵某某因婚恋问题发生争吵,恼怒中王某某将赵某某摔倒在地,并骑压在赵某某身上,双手用力扼压其颈部,致赵某某当场死亡。后王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装入编织袋转移至鲁A*****牌轿车内。同年7月1日中午王某某驾驶该车辆逃离济南市。当日下午4时许,王某某驾车到达济宁市**县**镇**村南一土路边,将赵某某尸体放置在一处林地上,倒上酒精用打火机点燃焚烧,后驾车离开。约半小时后王某某返回烧尸现场,用车上的矿泉水灭火后把烧毁的尸体转移至轿车内后座上,下午6时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县**镇***村东西大桥处,将尸体抛弃至桥下河道内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焚尸。

2020年7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A*****牌轿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魏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车辆通行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禚洪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监控视频及讯问光盘10张;

5.涉案车辆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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