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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县*镇*村*组,现住址许昌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因索要工程款一事在电话中与被害人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持菜刀前往长葛市*镇*工地寻找被害人程*,并在*工地*号楼对面办公室内用菜刀将被害人程*砍伤,经法医鉴定,程*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程*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7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许昌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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