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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36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79********,汉族,技校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化工厂生活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用右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9时将被告人王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晓东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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