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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洮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盛美牧业仓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姜某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姜某右腕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右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桓仁隆慈司法鉴定所桓隆法鉴[2019]临鉴字第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云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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