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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82********,哈尼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花园**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悦城花园小区五栋门口看见被害人李某某扶着前妻的母亲在小区里散步,怀疑其与前妻有染。被告人王某上前质问被害人,因被害人未搭话,其便用拳头打了被害人李某某右脸三拳。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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