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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委**组**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与圣安路交叉处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面颊穿透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损伤致鼻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昊

检察官助理:张涵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4052****;

2.随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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