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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x,女性,汉族,1988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xxxx,初中文化,喀什市环疆新世界百货销售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住喀什市库木代尔瓦孜街道玉吉米力克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x回到喀什市库木代尔瓦孜街道玉吉米力克社区的房间,看见其配偶被害人华xx躺在床上玩手机,心里十分不舒服,就说被害人华xx整天只知道玩手机,被害人华xx没有理会被告人王x,被告人王x将被害人华xx的手机抢过来用力扔到地上,当场就摔烂了手机,被害人华xx随即将被告人王x的手机摔在地上,两人发生纠纷相互撕扯,被害人华xx用右手按着被告人王x的后脑勺,使被告人王x的脸贴着床喘不过气来,被告人王x用力挣脱后顺手从床头柜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拔掉刀套,直接向被害人华xx胸口刺去,致使被害人华xx右胸受伤,在两人撕扯过程中,水果刀多处划伤被害人左前臂。被害人华xx右胸伤口经喀什市公安局(喀)公(刑)鉴(伤检)字[2019]232号鉴定文书认定为重伤二级,左前臂伤口认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x刺伤被害人华xx的紫色刀把水果刀一把(照片)、书证、证人代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华xx的陈述、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喀什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喀什地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喀什市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海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x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7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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