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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13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居委,现住泌阳县**路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6月29日,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于2018年1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翻墙进入到其前妻孟某家中,并到孟某家厨房中拿出自己原来放在孟某家厨房里面的一把剥羊刀,随后进入孟某所居住的卧室用该刀朝孟某的头部及手部等处乱扎,将孟某身上多处扎伤。后王某又故意将孟某的一部绿色256G储存的iphone11摔坏。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孟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认定,孟某被王某损毁的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陆仟壹佰零壹元整(6101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孟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孟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用刀扎伤被害人孟某并摔坏被害人孟品的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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