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4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47********,汉族,小学,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与王某甲系父子关系,因赡养问题王某心生不满。2020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堂屋内沙发点燃,致大火蔓延,3间房屋及屋内财物被烧毁,后消防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经鉴定,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104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放火焚烧自家屋内易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永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