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0********,苗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南县**乡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初级中学廉租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南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任广南县**乡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收取和保管**乡廉租住房保证金。其间,王某将收取的王某某、陆某某、李某、侬某某4人廉租住房保证金共计134203元挪用于购买车辆及个人支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存入指定账户。2017年6月,**乡人民政府在清退廉租住房住户保证金过程中,王某才将挪用的134203元廉租住房保证金存入五珠乡人民政府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选举证、账户交易明细、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农某娟、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春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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