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8]76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无业,现住河南省息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蒋某某诉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17)豫1402民初6080号、(2017)豫1402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王某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偿还欠货款30万元;被告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王某偿还蒋某某借款本金172.8万元及利息;被告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拒不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已偿还刘某某欠款109万元、偿还蒋某涛欠款141万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蒋某涛陈述;4、被告人王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79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