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幢*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安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楼**室****馆经营生意时,被告人王某事先约好安某后到其****馆做***按摩,按摩完后王某向安某提出借钱请求遭拒绝后,王某掐住安某脖子并捂住其嘴威胁安某,安某在王某威胁下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王某又以删除安某微信支付记录为由向安某索要微信支付密码,安某遂将手机扔出窗外损坏,后王某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10月28日
附: 1.案卷二册;
2.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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