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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意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王某意,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意以办理贷款偿还欠郑某家电款,但办理贷款需要送礼为由,在郑某家电门市部骗取郑某四台美的空调(一台柜机、三台挂机),后又骗取一台电视、一台热水器。上述四台空调被被告人王某意以6500元低价卖给王某,电视和热水器自己使用。案发后四台空调被追退被害人。

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意以在酂阳乡丁某的**电动车专卖店,以买一辆电动三轮车拉货为由,赊欠丁某一辆绿色鼎彭牌电动三轮车,当日下午3点钟左右,被告人王某意以1400元的低价将该车卖给张某鹏。案发后该三轮车款4000元被追退被害人。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意以办事用酒为名,骗被害人王某轩给其拉种子牌小酌系列19箱白酒,20箱拉斐牌红酒,该酒被被告人王某意拉给乔某抵帐。案发后种子牌小酌系列白酒19箱,拉斐红酒17箱被追退被害人。

上述物品共计价值29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意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轩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鹏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意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意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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