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镇**村**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11月份,受害人万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府给业主供沙子期间,被告人王某以也要在该小区供沙子为由,安排其司机戚某某将自己的装载机把万某某储存沙子的地方堵住,导致万某某无法正常经营,被逼无奈答应王某给自己供应沙子,王某每车沙子向万某某索要高于当时市场价500余元的1850元、1900元的价格,强行卖给万某某30余车沙子,交易数额65000余元,从中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丽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翼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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