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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开设赌场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自己参赌的“牛大爷”、“牌友联盟”等赌博软件担任代理,发展下线并给参赌人员上下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

询详细信息、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滦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手机照片截图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

3.证人温某某、杨某某、赵某、赵某某、邢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在河北省玉田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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