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 139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现住**县**镇**名*,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在**APP上创建了一个俱乐部,俱乐部名称为“王*麻*群”(也叫亲友圈),被告人王*在俱乐部开设了好几种房间,有金溪麻将10元每炮的房间,20元每炮的房间,30元每炮的房间,每盘16局,10元一炮6只马的双人麻将房间,每盘16局,扑克牌有“跑得快”(两人打关牌)的房间。被告人王*经常邀请想打麻将的人加入“王*麻*群”,成员想打麻将、玩扑克牌,只要向被告人王*发出申请,被审核通过后就可登入**麻将APP,然后选择相应的房间进去等人齐后就可以玩。“王*麻将群”内有成员二、三十名,有些人在群里玩了一段时间退出,又有新的人员进群。2020年4月份**麻将APP程序关闭,被告人王*在***APP上创建“***”亲友圈,成员有之前“王*麻*群”的人员,也有朋友相互介绍来的人,为逃避打击,被告人王*在2020年7月14日晚上将“***”亲友圈删除。“***”除了有被告人王*在**APP上所开的玩法,还增加了金溪打盾(四人王块一盾,8局)的玩法,玩者一天输赢数千元。被告人王*通过**偶像王*、王*、**宝王*、王*(刘**)与在其创建的俱乐部(亲友圈)玩牌的人结算房费,打5元每炮的麻将每盘收5元房费,打10元、20元、30元每炮的麻将每盘收10元房费(如输赢在100元以下收5元每盘的房费),玩“跑得快”的收费类同,打金溪双人10元一炮6只马的每盘输赢在200元以上的被告人王*收取房间费10元,200元以下的收费5元。玩盾的被告人王*每盘收费10元。被告人王*在*信创建了两个王*交流群,分别有46人和61人,方便群员打牌及交流玩牌心得,王*也会经常在群里发红包。经查:在王*麻将群、“***”(亲友圈)参赌人员徐**,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参赌资金通过**宝交易912笔,通过*信转帐和红包交易745笔,交易金额累计368219元,徐**在王*麻将群、“***”(亲友圈)打牌产生房费逾万元被被告人王*所得。在王*麻将群、“***”(亲友圈)参赌人员吴*,自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通过*信、**宝与被告人王*交易赌资共634笔,交易金额累计173476元,产生房费4880元为被告人王*所得。在王*麻将群(亲友圈)参赌人员邝**,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通过*信、**宝与被告人王*交易赌资共488笔,交易金额累计145803元,产生房费4800元为被告人王*所得。在王*麻将群、“***”(亲友圈)参赌人员危**,自2018年年底至2020年4月,通过*信、**宝与被告人王*交易赌资共2094笔,交易金额累计464226元,产生房费17845元为被告人王*所得。王*麻将群(亲友圈)参赌人员邓**,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通过*信、**宝与被告人王*交易赌资共298笔,交易金额累计68687元。在王*麻将群(亲友圈)参赌人员王*甲,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通过*信、**宝与被告人王*交易赌资共252笔,交易余额累计56641元。在王*麻将群、“***”(亲友圈)参赌人员陈*,自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通过*信、**宝与被告人王*交易赌资共134笔,交易金额累计69714元。被告人王*共赢利3万余元,涉案赌资130余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退赃发票等书证;2、证人邓**、王*甲、陈*、危**、吴*、邝**、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麻*APP手机软件***APP创建麻将群、亲友圈在网络上向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房供他人打麻将,并从中抽头渔利三万余元,赌资数额累计达一百三十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被告人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

检察官助理:胡XX

2020926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