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绰号“小胖”,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联系电话:1517938****,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l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违法犯罪前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械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被玉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l4年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O17年6月2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刑)在广丰区**镇**村某民房内开设赌场,王某与徐某某雇请王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做“抽水”和“发牌”工作,并组织、召集、接送参赌人员,赌场的每日参赌人员都有二十人以上。2018年12月24日晚,广丰区公安局民警在赌场内现场抓获徐某某及黄某甲、程某某、姚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37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徐某某)、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同案犯徐某某讯问笔录、证人王某甲、黄某甲、程某某、姚某某、严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占某某、罗某某、舒某某、喻某某、俞某某、毛某某、王某乙、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徐某某、王某甲、黄某甲、程某某、姚某某的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累计组织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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