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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8〕2441号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深圳市**区**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1129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酗酒后来到深圳市**区**路**号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 “****店”。被告人王某以曾经介绍赵某某承租该店铺为由,向赵某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佣金未果。被告人王某便开始打砸烧烤店的经营设施,并殴打被害人赵某某及顾客安某某(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安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因被告人王某的打砸行为导致“****店”有6张台客人跑单,直接经济损失3313元人民币。

2018年9月2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口头传唤至南湖派出所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的病历材料及伤情照片、被告人王某的酒精测试照片,被害人赵某某、安某某的伤情照片,顾客消费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证人沈某某、曾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某、安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18年12月28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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