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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01979********,江苏省常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街道**村**幢**室,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琴湖新村三区**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均已判刑)相约一起到凭祥市西南大厦“好声音”纯K 喝酒唱歌。周某某、李某甲各自携带一瓶矿泉水瓶装的米酒进入“好声音”四楼总统包厢,被当班经理被害人魏某某阻止。魏某某称自带酒水要另收服务费,王某某、“阿某(另案处理)等人就在包厢门口的过道与魏某某理论并殴打魏某某,周某某、某某某、李某甲等人见状也参与殴打魏某某。之后王某某、某某某、周某某、李某甲等人又将魏某某推拉至大厅电梯旁殴打,当班的服务员被害人陆某某见状上前劝架,被李某乙、周某某、某某某、李某甲等人殴打,致短暂性昏迷。随后,王某某与周某某、某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将魏某某拉进电梯后又拉到一楼继续殴打,几分钟后才陆续离开。经法医鉴定,魏某某被打致双侧鼻骨及骨中隔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陆某某被损伤致左侧头皮 ,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而魏某某在被殴打期间,拿出手机想将当时情况拍下,被某某某、周某某抢过并砸烂。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手机被砸烂前价值人民币2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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