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3********,回族,云南省个旧市人,职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屯街道**组**屯**房,现住蒙某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在其居住的蒙某市**路小区**幢**单元**室房间内吸食毒品,期间王某和其妻子姚某某参与吸毒。
2020年9月26日17时至22时许,被告人王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在其居住的蒙某市**路小区**幢**单元**室房间内吸食毒品,期间王某和其妻子姚某某参与吸毒,后五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尿液检测,熊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尿液检测均呈冰毒阳性,王某尿液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熊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姚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检测报告书;
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因被告人王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旭芬
检察官助理:李少林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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