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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门,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曾因容留卖淫,于2015年9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号其家中,容留陈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华府丹郡小区东侧其承租住的某日租房内,容留陈某某、韩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房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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