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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家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2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园**幢**室,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路**号**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室,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3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区**街区**-**-**室,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街**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陶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周某某、侯某某、唐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发起成立“中华民族大业特战团3001工程”组织,以“商会商务运作”“民族复兴中国梦”、“3001秘密工程”为诱导,宣称该组织是国家扶持的隐蔽工程,可以让广大群众快速致富。成为该组织会员需要先交纳人民币3001元为“1单”的入会费,老会员凭发展的新会员的数量采取五级三晋制方式晋升返利。五级分别为会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交纳入会费“1单”成为会员,发展“10单”成为组长,发展“15单”为一个“满单”的晋升为主任,发展“7满单”的晋升为科长,发展“80满单”的晋升为经理。主任级别的隔月返还人民币600元到12250元,科长级别的隔月返还人民币7000多元,经理级别的奖励男经理人民币12万,女经理12.8万,同时给包装费用人民币10万到15万。该组织以被告人王某甲为总指挥,被告人陶某某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授课培训宣传和管理,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后勤生活管理和宣传,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讲课宣传和管理,被告人侯某某负责培训授课,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宣传材料的音视频制作和发布,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宣传和后勤,被告人张某乙负责微信讲课宣传,被告人张某丙负责组织纪律管理,被告人朱某某负责转发公众号宣传,被告人郭某某负责宣传和管理。该组织共发展会员2260人,组织培训班38期,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人民币7745704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商会商务运行流程、学院申请表、保密协议、学员情况表、培训班照片、网络图、宣传微信截图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乙、张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陶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周某某、侯某某、唐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陶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周某某、侯某某、唐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郭某某共同以商务运作,隐蔽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五级三晋制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并且在组织中承担发起、管理、宣传、培训、协调等职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46册,书证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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