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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家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C*****号白色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伊川县吕店镇拉马店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周,与行人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后王某甲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到案证明、现实表现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吕某某、王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乐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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