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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妨害公务)(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轩岗矿务局黄家堡矿人,无业,捕前住黄甲堡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11时10分左右,我市交警大队五中队干警在我市吉祥花园小区岗亭出入口执行查酒驾任务时,要求驾驶晋H****3白色面包车的司机张某某配合检查,张因怕酒驾被罚,故拒绝接受检查。乘车的被告人王某某为帮助张逃脱处罚,多次抓住辅警曹某某衣领,推搡并打其耳光,后又掰住辅警苏某某将其摔倒,严重妨害了交警执法工作的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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