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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妨害公务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永霓,系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凌晨3时40分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110接报警人罗某某报警称其与女朋友王某发生冲突,后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巡特警队民警前往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处理警情,期间,被告人人王某对出警民警杨某某实施踢打、辱骂等行为,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证人任某某、罗某某、角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及陈述;6.笔录证据;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案发过程;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期间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旷莒丹

检察官助理:张煜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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